暂未提交主营业务相关信息
以商标使用权出资,转让的是商标使用权。通常情况下是进行商标独占许可入股,商标入股协议书,由商标注册人和被投资企业签订长期的商标独占使用许可合同,将该注册商标仅许可被投资企业使用,注册人依照约定不得使用该注册商标,但仍然享有其他权利。以商标使用权出资时,即使合作失败,商标注册人仍然拥有商标权,独占使用许可时间一到,注册人仍能重获使用权,此时商标权注册人承担的风险会小的多,而相应的,被许投资企业承担了大部分风险。商标入股需要关注哪方面:(1)弄清技术出资人是否拥有技术的---权。技术出资人必须是有权---该技术的人。即使是技术的发明人,商标入股,也未必都拥有技术的---权。(2)要重视技术出资的验收。
1、商标使用权“转让”在法律界定上存在问题
按照我国《公司1法》等民商法的法学理论,财产权的转让不仅可以指所有权的转让,还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权等各项权能的单独转让。
但是在《商标法》等---法中,权利“转让”特指所有权转让。也就是说从---法的立法表述看,《公司1法》规定的---出资只能是---所有权,不能以使用权出资,因为只有所有权才谈得上“转让”,商标入---估价格,使用权只能说是“使用许可”。
商标入股有两种情形:
1,将商标权的使用权---的,这种投资实际是以商标使用费形式参与入股企业经营活动的,在这种情况下商标注册人应当与被投资企业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2,将商标权作价---,这种投资实际上是将商标权的使用权及部分处置权一并交给了被投资企业。这时,商标入股价值评估,只有与被投资企业协商一致情况下,商标权人才能够处置自己的商标。如转让商标、许可他人使用商标等等。这时,被投资企业应当与商标注册人签订长期的、独占或排他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以切实维护被投资企业的利益。
|
|||
北京 上海 天津 重庆 河北 山西 内蒙古 辽宁 吉林 黑龙江 江苏 浙江 安徽 福建 江西 山东 河南 湖北 湖南 广东 广西 海南 四川 贵州 云南 西藏 陕西 甘肃 青海 宁夏 物流信息 全部地区... |
|||
本站图片和信息均为用户自行发布,用户上传发布的图片或文章如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处理,共同维护诚信公平网络环境! | |||
Copyright © 2008-2026 云商网 网站地图 ICP备25613980号-1 | |||
当前缓存时间:2025/10/13 10:51:54 |